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武汉纺织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纺织大学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崇真尚美”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维护学校声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 2 年,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凡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复查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 20 个工作日。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应当根据课程的特点以及考核的形式,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修,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原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重修课程考核与正常开课课程考核的时间、内容、要求相同。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前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缓考。缓考课程须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进行考核。凡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状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可以提出申请,经学校体育课部审核、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修读体育保健班或缓修、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开课目录进行选课。本科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少于18个学分,不超过30个学分。
学生可以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
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并获得该学年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未获得该学年规定的学分,予以留级。留级导致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同意,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相关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校际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
本科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习的不良情况开展学业预警工作。受学业预警的学生不得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无故缺勤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或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本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必要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转专业工作办理时间为第一、第二学期末。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按大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以及特色班选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或协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学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外校学生转入,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入条件及相关证明,研究生转入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 8年、6年。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本科生休学以学年计算,研究生休学还应当获得导师同意,休学以学期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相关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本科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结算费用。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或批准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毕业审核时,处于处分期的学生,需办理延期毕业手续。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按结业处理。
结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新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学校通过其学位申请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 经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学校可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学生通过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学生奖项,对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并予以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在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填写送达回执后,处分决定即生效。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名及以上老师或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有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具有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受处分的学生应当在处分期满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符合学校规定的按期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材料归档。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以及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教师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指定申诉处理小组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高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其他在籍学生的管理,由相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和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