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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试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3      浏览次数: 审核人:

为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鄂组发[2000]6号和中纪发[198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的对象及内容

(一)“五公示”

1、公示党员条件。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2、公示发展对象。按发展工作程序公示发展对象,让党内外群众对照党员条件,对公示对象进行评议和监督,衡量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3、公示发展程序。将发展党员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工作在党内公示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外群众公示。

4、公示调查处理结果。

5、公示举报电话及地址。各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将负责人姓名及办公室电话予以公示,同时将院纪委、组织部办公室电话公示。

党委、纪委在东配楼一楼进门处设“违法违纪举报箱”,各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也可设举报信箱。

(二)“三监督”

1、监督公示对象。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态度、利益观念、群众关系、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党务工作者。主要监督与发展党员工作有关的党务工作者(包括有关党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3、监督基层党组织。主要监督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组织部是否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

二、公示的方法与形式

(一)、将党员的条件、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院报上登出,作为政治学习内容,学生以班级组织学习,教职工以系处为单位组织学习,有条件的院系可以做成固定标牌予以公示。

(二)、对公示对象视不同环节由各党总支进行:

1、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各党总支在报党校之前或同时张榜公示名单。

2、对列入年度计划重点培养的对象,各党总支在报组织部之前或同时张榜公示。

3、对于经支部大会讨论拟发展的同志,在发展材料报送组织部审查的同时张榜公示。

4、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张榜公示。

5、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在到期前20天左右予以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并随时接受监督、举报。

三、公示程序

(一)、拟定公示内容,以党支部为主体,加盖党总支印章。

(二)、及时进行公示。

(三)、收集意见。

(四)、调查核实情况。按所反映、举报的问题,根据相关党组织的职能权限确定调查人员,必要时实行回避制度。

1、属发展对象的问题,由党支部负责调查核实,并向党总支作出负责任的说明,党总支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2、属有关党务工作者的问题,如属党支部委员的问题,由党总支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3、属党支部的问题,由党总支调查核实,并报组织部。

4、属党总支的问题,由组织部、纪委调查核实,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五)、所有因公示反映或举报问题的查处结果及调查报告均由各党总支报组织部备案。

调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阶段一般不超过30天。根据情况,纪委和组织部可参与调查处理。

四、制度保证

为保证公示正常顺利实行,要做到:

(一)、有报必查制。

(二)、举报保密制。保护举报者的权利,不得随意公开其姓名或举报信。必要时实行回避制,对涉及到的党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即不直接参与调查。

(三)、责任追究制。

1、对收到举报信或电话压而不查也不汇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恐吓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对问题调查属实,涉及到的个人或组织,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有查必复制。对举报问题调查结果给予答复,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举报提倡实名制,对署名举报信一律调查。对匿名信或电话,属道听途说的,没有事实的可以不予置理;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直接告知被举报者,由本人说明情况,有则改之,无则警惕;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先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对恶意诬陷的,视情节予以教育、批评,严重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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