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委在二级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推进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在带领本单位党员和群众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班子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责。
第二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置
第四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党员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设立基层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在50人至100人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凡新设置或撤并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应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委员等,委员职务可以兼任(纪检委员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员副职领导干部担任)。各单位行政班子或领导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应配备专职组织员或党务工作人员至少1人。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其所属支部委员每届任期3年至5年。任期届满应按学校党委统一要求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任免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
第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有条件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学校党校分校,按照《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分党校校长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通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带领群众共同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1.加强党员的政治和思想教育。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好党员教育计划。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加强对党支部和党员学习的指导和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章、党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组织分党校按照培训要求,完成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等培训任务。
2.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并完善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切实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完善党员干部联系基层和群众制度,努力增强班子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3.加强党支部建设。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努力探索、优化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情况,一般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组织相对应。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把党支部活动与中心工作相融合,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注重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
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教育引导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模范遵纪守法。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基层党支部工作。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通过组织开展谈心、走访、慰问、解决实际困难等方式,为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重视在高知群体、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6.加强作风建设。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关心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凝聚广大教职工的力量和智慧,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7.加强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师生员工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教育实效。
(四)做好本单位干部和人才队伍的培养、推荐、考核等管理监督工作。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向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有关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的贯彻执行。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及措施,经常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3.立足学生全面发展,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育人氛围,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
4.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要经常了解、研究和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毕业、入伍等方面的政审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和草率行为。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与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作用。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本单位建设、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
(八)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本单位和谐、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开展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文化育人活动,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上水平。
第十二条 机关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活动,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成员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
(一)书记是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全面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
(二)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向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三)根据学校党委和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党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及其下属党组织的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切实抓好组织建设工作。
(四)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一线,联系和服务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及时研究解决。做好本单位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干部的帮教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动经常与委员、行政负责人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负责做好青年教师、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培养教育,严格标准和程序,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抓好分党校工作。
(七)领导和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与党建理论研究工作。
(九)搞好基层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增强班子的团结与活力。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副书记主要职责:
实行党政“一肩挑”试点的单位,党委(党总支)常务副书记全面协助书记主持日常工作,是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试点单位可根据班子建设和分工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协助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协助落实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党务日常管理,督办落实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决议、决定事项。
(四)具体负责院本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委(党总支)班子层面政治生活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指导分党校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培养工作。
(五)具体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教师的日常教育管理,加强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党性教育。
(六)对本单位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加强监督,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汇报。
(七)具体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协助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
(八)具体负责指导院(部)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党委(党总支)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副书记主要职责:
副书记协助书记、常务副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书记、常务副书记外出或出缺时,主持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教学院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精神,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政策教育,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指导院(部)团委、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工作。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报。
(四)抓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五)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党建的理论研究,积极推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党组织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认真做好发展党员预审、备案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书工作。负责党员的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流动党员的建档管理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党内教育实践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协助书记抓好党课教育,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加强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抓好思想政治教育。
(四)做好宣传工作,大力表彰先进人物和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五)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纪检委员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在遵守党纪党规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法规教育。
(二)履行监督职责并及时向学校纪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报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意见建议;协助学校纪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三)考察、掌握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开展教育帮助工作。
(四)主动经常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学校纪委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主要职责: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师生员工,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他们搞好自身建设,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三)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统战委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主动经常与本单位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反映意见和诉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三)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学校《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具体实施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成立由所在单位党政处级干部为主的中心学习组,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的方式,做到学习有计划、有主题、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有考勤、有总结。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议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按规定定期组织召开五种会议,即党委(支委)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书记每年末召开一次向全体党员通报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述职述廉会。
(一)党委(支委)会。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研究讨论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工作。
(二)支部书记会。部署、督促、检查各支部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对支部书记进行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
(三)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工作精神,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四)民主生活会。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主题;班子成员相互开展谈心交心;委员会成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同时,结合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做好优秀党员评选、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组织所属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1至2次),按时上好党课(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党课,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坚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各支部定期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以党支部为单位,落实组织党员交纳党费、诵读党章等规定动作,结合岗位职责、业务工作,明确党支部每月活动的具体主题,推进学习教育和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努力把“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打造成“学”的基本载体、“做”的重要平台,以此加强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不断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
第二十六条 谈心谈话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主要围绕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建议,消除误会隔阂,达成思想共识。对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与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开展谈心谈话1次,班子成员之间可结合民主生活会、日常工作沟通等开展谈心谈话。
第二十七条 督促检查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对党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加强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做好党员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服务师生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等党内实践教育的成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师生,建立健全解决师生反映强烈和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廉政建设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党风政风监督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廉政教育制度长效机制;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