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附当地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报到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入学卡和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资格),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处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请事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审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徇私舞弊等重大问题者。
第二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传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但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本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领导和导师签署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研究生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证明书,来我校医院检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在本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覆行下列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导师和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超过时间不足两周者,点名通报和扣发奖学金;超过两周者,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款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需要在校外搞科研、调研、撰写论文、从事实践等环节,必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交研究生处备案。
(三)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处理。
(四)在报到注册时间内,无本人《研究生证》,一律不办理注册手续,待检查后视情况另行处理。凡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必须记载姓名、旷课的时间和原因,以便备案。转学和转专业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和转专业。
(一)因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学校需要调配者;
(二)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者。
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转入单位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查,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如本省、本地区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省、自治区、市对口专业的培养单位,我校要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的同意,由拟转入的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包括解决户口问题),并报送省和教育部备案。校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其材料包括: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单位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经研究生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的学院和导师的同意,报主管研究生的校长、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原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研究生在校内确须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领导和导师同意后,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研究生的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六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确需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治疗和休养,由本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送研究生处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经同意休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修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因故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申请停学。研究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学以学期开始和结束为起止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我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复学,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由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联合培养
第十一条 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及时了解掌握学科前沿技术,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培养。研究生确因课题需要离校,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需要出国的研究生,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出访申请表》,携带接受单位信函,一并送交研究生处,批准后领取学籍变动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研究生在校外联合培养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满回校后,需到研究生处报到,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退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研究生保留学籍或休学停学期满后15天,不按时提出申请复学者;(二)研究生因病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经培养单位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六)研究生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研究生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中期筛选,学位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下者;
(九)超过注册时间两周而未注册者;
(十)未经请假离校达两周者;
(十一)经批准派出学习、参加科研期满逾两周尚未办理回校注册手续者。
第十三条 在学习期间,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自动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领导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处,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应予表扬和奖励。其方式分为:通报表彰、发给奖状、奖品、奖金等。
第十七条 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规校纪以及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好坏,按照《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受留校察看的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为记过处分),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逾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第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核实或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导师的意见,警告和严重警告由研究生处批准,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研究生处查实,报主管研究生校长直至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或回家庭所在地;入学前不是在职人员的,一律回家庭所在地。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可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习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批准的当月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停发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并将其粮油和户口关系转至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取得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学籍(资格)者,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学业优秀,其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半,可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研究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论文答辩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者可提前毕业,报上级主管部门提前列入就业计划。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努力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经短期延长(一学期内)学位论文可取得更明显和突出的效果,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送交研究生处审核,经处长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时间不计学制。延长时间的培养费(包括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学院或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脱离原单位,边工作边学习,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一个学期,但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具备复学资格。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须做全面的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研究生按规定的学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的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硕士生毕业证书;未通过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给硕士生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参照第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二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春季向教育部上报就业建议计划,列入暑期计划的毕业研究生于6月底派遣,8月30日前结束派遣工作。
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按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自答辩通过之日起,限期在三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先到所在学院的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开具《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审查表》,送交研究生处审查;
(二))合格者领取《武汉纺织大学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通知单》,到校内有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三)离校手续办完后,将此《离校通知单》反馈到研究生处换取《毕业研究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
(四)凭《毕业研究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领取《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研究生学位证书》即可离校。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不符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